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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归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主

来源:惠联百城大同站  2012-06-25 08:25:17 纠错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我市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将所有权归小区业主的办公用房向外租赁,并把所得租金收入物业公司囊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得知情况后将物业公司投诉到市房管局监察大队。
【维权行动】
    接到投诉后,市房管局立即派监察大队和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调查情况。经调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的情况属实,小区物业公司确实改变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市房管局研究决定,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将出租房屋收回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移交,市房管局将吊销该公司物业资质证书。该小区物业公司接到市房管局的通知后,按照市房管局的决定将出租的物业管理用房收回移交给了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以案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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