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安局通告 来源:惠联百城大同站 2012-06-25 08:26:19 纠错 目前在我市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涉及到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和农村征地等工作,由于个别群众对政府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在极个别人的煽动、挑唆下,不按规定程序信访,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影响了我市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给已经取得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造成负面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对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十分重视,要求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群众心声。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也定期接待群众信访,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反映问题的渠道是畅通的。 公安机关要求信访人到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指定的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出人数不超过五名代表。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挂出或呼喊未经批准的标语、口号。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在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参与者将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首要分子、幕后操纵者和直接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10年5月5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