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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第8次上调

来源:  2012-07-31 09:29:29 纠错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这是2005年以来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八连涨”。
  
  此次调高待遇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比例进行,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方面均按照普调保底原则向低收入人员倾斜。调整标准为:
  
  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11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2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类别分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70元、6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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