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山西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太原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全省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鼓励创业创新。(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强创业公共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建立1个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市都要建设1个综合性创业示范基地。2016年6月底前,创业型城市创建县(市、区)各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省级每年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各10个,并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八)加快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地要在整合各类担保基金基础上,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年度业务量和绩效考核结果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每年增加投入。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推行联保互保创业贷款担保方式。加快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的启动运营。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国资委配合)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创业园区创业的学生,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十一)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 2016年底前,3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至少要建立1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三)鼓励创办社会组织创业。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五)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2015年内,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设专门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创业服务,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5年底前,省、市都要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专家)服务队伍,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六)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列入创业型城市创建的市、县,要将新增创业实体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对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活动中,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配合)